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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最后一天接受委托,为所谓“涉恶”、寻衅滋事的许某提起上诉
 

更新时间:2022/10/7 21:13:53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许某,男,1992年X月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电话:13317370899。

上诉请求:

上诉人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浩哥虾蟹城”的几个合伙人、经营者,在经营餐馆期间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恶势力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为恶势力,应当具备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21日晚的事件,完全是由于因对方停车引发争吵,双方都脾气大,处理不当,发展至彭某拿刀砍伤了对方陈某某手部。我方赔偿了对方15000元,表达了我方的不对和歉意。这个事件,绝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且已治安调解结案,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个事件,上诉人一方绝无涉恶行为,应从全案犯罪事实中予以排除。

2018年5月30日凌晨事件的引发者、纠集人高某某,并不是“浩哥虾蟹城”成员。上诉人在这个事件中所起作用轻微。

2018年12月7日事件,上诉人没有参与。

二、对于本案的情节及量刑意见。

本案依法构不成涉恶案件。特别是2018年4月21日晚的事件,完全就是一个民事纠纷。

上诉人在2018年5月30日凌晨事件中,起了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且基于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自首等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上诉人的两个孩子年幼,妻子在家带孩子,父母年老、父亲残疾,如果一年不能挣钱养家,全家就会陷入绝对贫困。  

请求二审法院给上诉人一个机会,上诉人一定改过自新。谢谢!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某签字: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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