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男涉嫌危险驾驶罪 辩护律师意见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某男因涉危险驾驶罪一案,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辩护人。 本辩护人已仔细查阅案卷。 现根据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特请贵院对嫌疑人某男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一、某男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的轻微接触,不构成交通事故。 (一)不能因为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 (二)依据公安部规章,应认定未发生交通事故。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中,交通事故另一方黄某证明:“黄某车辆无损失”(见案卷谅解书);某男自己的车辆无损失;双方人员未受伤。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本次车辆轻微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某男有自首情节。 1、2023年8月4日下班回家后,某男接到民警电话,得知他的车于当晚与其他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8月5日凌晨,某男来到交警益阳高新大队接受调查。陈述:“我确认是我驾驶的。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拍的照片。我当时没停多长时间,我不知道撞到对方车上了。交警队打电话给我,我还看了我的车,我的车上没有印子”。 2、黄某陈述:两车相撞后,我下车拍照时跟对方讲了句,你碰撞到了我的车,当时对方正在打电话,没有回答我,我就继续拍照,在我还没有拍完照时,对方倒了下车就将车开走了。 3、2023年8月21日,某男经警察电话通知来到益阳交警高新大队执法区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三、某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8毫克每100毫升,无从重处罚情节,有认罪认罚、自首、对方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肖国平签字: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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