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李JG,男,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 5136。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代理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益阳交警支队资阳大队43090212024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特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交通事故,与吴Y承担同等责任。 事实与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申请人的逃逸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以致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本次事故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申请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倒曾CL后逃逸,第二阶段为吴Y驾车碾压躺在公路上的曾C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第一阶段对申请人的逃逸行为进行了违法评价,在第二阶段又将申请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进行了违法评价。 申请人认为: 依据法律的规定,同一行政机关不可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申请人的逃逸行为,已在第一阶段进行评价,不可在第二阶段再进行评价。 曾CL被吴Y驾车碾压,与申请人的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任何人、因任何原因躺在公路上,任何驾驶人均应避开躺在公路上的人。 申请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倒曾CL、吴Y驾车碾压曾CL,合并造成了曾CL的死亡。申请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曾CL的死亡。 据此,依法应认定申请人与吴Y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此致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李JG签字: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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