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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代理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更新时间:2026/10/21 11:17:29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 0923 民保令1号

申请人:J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 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L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人J某某与被申请人L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本院于2026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J某某称,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近亲属某某某1(母亲)、某某某2(姐姐)。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共同生育一子***, 婚后生育一女***。婚后,被申请人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 力,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申请人已向安化县人民法 院提起离婚诉讼。被申请人家暴行为见离婚起诉相关证据。最近, 被申请人常常疑神疑鬼怀疑申请人和单位老板有非正常男女关 系,无理取闹扭曲事实污蔑申请人,在申请人在家带小孩大门未 出的情况下,他却无端污蔑申请人与老板私自外出喝酒了,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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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申请人的母亲,还三番五次到申请人上班的公司吵闹,威胁 老板及其家人生命安全,公司老板已两次报警,导致申请人被迫 离职,现已失业。申请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基于 以上事实,为保护申请人以及申请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签发人身 安全保护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 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 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 录截图、家庭暴力告诫书、报警登记表、申请人受伤照片,可以 证实被申请人L某某有殴打申请人J某某的行为,申请人有遭受 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或者面临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 申请人J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L某某对申请人J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L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J某某及 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 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L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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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博

二〇三六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蒋益平

书记员 刘 明 星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或者向所在单 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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