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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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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颁布日期】
2005.08.20
【实施日期】
2005.08.20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时 效 性】
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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