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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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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08.13 |
【实施日期】2004.08.13 |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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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为了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清查摸底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现就共同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和认定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规定的职责,于2004年8月底前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止到2004年7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名录资料(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单位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审批成立时间,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登记情况与各地普查机构商定具体提供字段);并于2004年底前,提供8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对于单位名录资料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秘级的文件交换方式提供资料。
二、县(区、市)级经济普查机构要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结合统计局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按普查小区对各类单位进行逐一清查,并形成清查单位名录库,作为发放普查表的依据。在单位清查过程中,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统计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定和认定工作,并对清查结果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
三、鉴于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普查工作中碰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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