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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4.01.30
【实施日期】
2004.01.30
【颁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
【时 效 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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