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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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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6.11 |
【实施日期】2003.06.11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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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陕府法字〔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三线建设单位在搬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的规定,对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妥善处置。处置完毕后,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确实闲置不再利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治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收回。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的请示 (2003年4月28日, 陕府法字〔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又名航天部063基地,下称航天四院)1997年将所属单位向阳中学和向阳职工医院从我省蓝田县大寨乡迁建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2002年9月23日蓝田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收回原向阳中学、向阳职工医院迁建后闲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航天四院对此决定不服,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受理后,经研究认为,对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如何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治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文)的规定似不一致,对三线建设单位搬迁后处置原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适用哪一个规定,请明示。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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