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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9.11 【实施日期】2002.09.11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有效


    自1993年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以来,我国第三产业的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在全国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把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治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治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中心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分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朱之鑫 国家统计局局长 汪 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吉炳轩 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 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志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金立群 财政部副部长 李其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程法光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治理 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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