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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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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8.11
【实施日期】
2002.08.11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治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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