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2.07.04
【实施日期】
2002.07.04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
有效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治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治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