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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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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06.18 |
【实施日期】2002.08.16 |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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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外经贸公平发第〔2002〕2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二氯甲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29031200;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荷兰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 其他荷兰公司:57% 美国公司: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学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公司: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4% 其他韩国公司:28% 英国公司: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6% 其他英国公司:39% 德国公司: 德国公司:66% 二、对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三、由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已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法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的进口经营者自2001年8月16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四、本决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于公告之日起执行。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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