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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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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02.04 |
【实施日期】2002.02.04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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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月23日, 皖府法函〔2002〕1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批转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2001〕117号)。市政府法制局在清理过程中,对文件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是否与WTO规则抵触存在不同意见,来文请示我办。我们在办理过程中,经认真研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规定为WTO规则确有抵触,但据有关部门称,2001年底召开的全国外经贸会议上有关于保持我国在加入WTO前已实行的外贸出口优惠政策稳定性的精神,即应继续执行的精神。 鉴于上述情况,特请示如下: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是否与WTO规则相抵触,与全国外经贸会议的有关精神应如何衔接。 恳请及时函复。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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