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对中编办《关于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法规条例解释的函》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0.08.10
【实施日期】
2000.08.10
【颁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时 效 性】
有效
中编办:
你办《关于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治理工作法规条例解释的函》(中编办函〔20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中的“职责权限”。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