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
|
|
|
|
|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6.21 【实施日期】2000.06.21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分流人员共2500多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2000年7月将有1300余人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这些人员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学习培训,又改善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资源。做好这些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心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专业和特长,积极向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部门以外的单位推荐,努力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能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依据学习成绩和表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要对参加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进行考核,对平时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对极个别表现不好,无故缺课旷课,不能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经领导集体讨论,可以自行择业。

    三、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从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或岗位要求的分流人员中选用。

    四、支持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参加西部大开发。有些学成后的分流人员正是西部地区短缺的人才,各部门要本着“个人自愿,组织联系,对口安置,协商确定”的原则,与地方用人单位具体商定调动事宜。

    五、鼓励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分流人员也应增强竞争择业意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

    六、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后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听取分流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理。对安排难度较大的人员,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把个人愿望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珍惜组织推荐的工作机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定向专业培训的学历确认,按所在学校发给的证书和有关通知精神把握。分流人员的学习培训时间,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属于哪种学习培训方式,就执行相应的学习时限。凡超过学习时限的,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待遇。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尚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分流人员的治理工作。明后两年还有1200多名分流人员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治理,严格考核制度,为将来推荐安排工作打好基础。

    九、对目前还没有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对个别分流人员,既不参加统一的学习培训,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帮助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到2000年底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今年是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最后一年,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切实巩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