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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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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4.19 |
【实施日期】1999.04.19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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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送来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计经调〔1998〕26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编办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情况比较复杂,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正处在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务院有关收费治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心、国务院有关收费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 (1998年12月31日, 计经调〔1998〕262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对价格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收费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价格治理条例》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价格治理范围。今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将价格执法主体调整为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即行政性收费也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一种非凡的价格形式,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清理和规范,因此《价格法》规定“收费的具体治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条例》尚未出台,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仍按国务院关于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价格治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治理和检查处罚。这不仅无法规范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也不便于监督和治理。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条例》,以解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问题;在《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治理条例》出台之前,建议明确价格主管部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执法主体,以便有效地制止乱收费,依法规范收费行为。 以上望予审批。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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