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
 |
|
【颁布日期】1999.01.29 |
【实施日期】1999.01.29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时 效 性】有效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非凡意义的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1999年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法制建设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务院1999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把立法工作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一是立法工作安排要同党中心、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制定的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只能是指导性的,在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党中心、国务院新的决策及时调整。二是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凡是党中心、国务院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要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三是要把每个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上认真研究、论证,使其实质内容体现党中心、国务院的有关改革决策,注重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协调、配套。
二、立法工作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经验为基础,吸收、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为我所用。
三、有关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要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治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权划分,规定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权责一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四、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备而不繁,条文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有力度;对刑法未作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在提出有关法律草案的同时,可以相应地提出刑法补充决定草案。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按照宪法关于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在法律草案中不要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过于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在拟订法律草案的同时,通盘考虑国务院配套行政法规或者文件的研究、起草,力求同步实施。
五、立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坚固践经验,充分反映民意,集众思广众益,合理调整中心与地方、集中与分散、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加强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审查中的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多沟通、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领导决定。
六、要加强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清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力求从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 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心、国务院确定的199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对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一)为了规范、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腐败,制定招标投标法。 (二)为了保证中心人民政府有效治理澳门非凡行政区的防务,保障澳门驻军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澳门非凡行政区驻军法。 (三)为了防止和惩罚各种做假帐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借鉴国外经验,明确规定会计记帐的基本规则,修订会计法。 (四)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合同法。 (五)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适应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需要,修订专利法。 此外,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关于“某些项目虽然没有列入立法规划,其法律草案成熟时,也可以依法提请审议”的原则,抓紧起草海关法(修订草案)、药品治理法(修订草案)、气象法(草案),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重点) (一)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信托业治理条例、人民币治理条例,修订外汇治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暂行规定等。 (二)为了加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监管,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修改、制定与证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制定期货交易治理暂行条例。 (三)为了加强保险业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制定外资保险机构治理办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等。 (四)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加强对财产评估业的监督治理,制定燃油附加税暂行条例、机动车购置税暂行条例、财产评估治理条例等。 (五)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制定企业兼并条例等。 (六)为了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七)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收费公路治理办法等。 (八)为了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规范粮食销售、储备行为,制定粮食销售条例、粮食储备条例等。 (九)为了发展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制定教师职务条例、科技奖励条例、医疗器械治理条例等。 (十)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修订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
三、抓紧调研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 (一)法律草案: 1.税收征收治理法(修订) 2.遗产税法 3.社会保险法 4.产品质量法(修订) 5.港口法 6.道路交通治理法 7.水法(修订) 8.渔业法(修订) 9.职业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草案: 1.金融机构破产暂行条例 2.金融债权治理条例 3.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 4.国际商业信贷治理条例 5.水资源费征收治理办法 6.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修订) 7.政府采购条例 8.彩票治理条例 9.农村用电治理条例 10.天然林保护条例 11.电信治理条例 1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修订) 13.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14.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治理条例 15.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 16.保安服务业治理条例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