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
|
|
 |
|
【颁布日期】1999.01.13 |
【实施日期】1999.01.13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
【时 效 性】有效 |
|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政府赋予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1998〕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政府赋予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请示 (1998年9月28日, 皖府法函〔1998〕4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中,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职能赋予其直属事业单位(市容环境治理局)行使,并明确规定其直属事业单位(市容环境治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治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特请示如下: 城市人民政府能否将其赋予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责。 以上请示,请函复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