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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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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8.11.28
【实施日期】
1998.11.28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时 效 性】
有效
民航总局、空军:
民航总局《关于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的请示》(民航总局〔1998〕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航路。航路走向为:中老国境点(SAGAG)-思茅-N26°00′、E100°00′-N32°00′、E100°00′-库车-中哈国境点(REVKI)。航路宽度:思茅-库车段为56公里(30海里);其余航段按现行规定仍为20公里。
二、民航总局要抓紧该航路有关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并负责解决昆明、成都、兰州、乌鲁木齐四地民航至当地空军的自动相关监视等信息引接问题。航路的启用日期,待有关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保障措施等预备工作完成后,由民航总局报空军确定。
三、航路经过点的地理坐标请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该航路走向和宽度如需作个别调整,由民航总局报总参审定。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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