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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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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11.10 |
【实施日期】1998.11.10 |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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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
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有效制止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不正之风,经党中心、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对上述通知的执行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同样适用本通知。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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