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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1.08 【实施日期】1998.11.08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有效

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党中心、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出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熟悉不足、体制不顺、法规不健全等种种原因,许多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至今未能实现完全脱钩。这不仅影响党政机关公正执行公务,而且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甚至产生腐败现象。根据中心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定的精神,以及政府部门不再直接治理企业的要求,党中心、国务院决定,中心党政机关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钩,不再直接治理企业。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要在《规定》要求实现“四脱钩”(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党政机关实现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1.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治理这些企业。2.原由各部门治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属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其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心治理: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共中心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金融工委)治理;非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心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企业工委)、人事部治理。其他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务一律按属地原则,交由地方治理。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转:金融类企业一律划归中心金融工委治理;中心治理的企业,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原在中心和国家机关的暂由中心、国家机关党工委治理;移交地方的企业,党的关系划归同级党组织治理。3.原由各部门治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后,属中心治理的企业,其资产治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属地方治理的企业,其资产治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统筹。4.各部门移交中心和地方治理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如属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安置,妥善处理。

    二、脱钩工作分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两条线进行。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心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心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人事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以下简称两个工作小组)。两个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组织、指导、审查、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党中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各部门也要责成专人,负责本部门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中心党政机关移交地方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不能把接收的企业层层下放。

    四、1998年底前,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心、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调查、清理、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两个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局以及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对各部门分类处理意见的审查情况,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党中心、国务院批准后,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即行脱钩。然后在两个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分别进行处理。

    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及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工作中,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以下纪律:1.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2.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3.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账目;4.不准抽逃企业资金;5.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6.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7.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离退休手续;8.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心政法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仍按《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的规定办理。
    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不再直接治理企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刻熟悉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严厉的政治任务,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定信心、雷厉风行,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并确保人心稳定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附件:关于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心、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情况和治理的直属企业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在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了脱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脱钩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3年10月,《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出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当时的脱钩工作分两类进行:一类是列入规定范围的党政机关,均不准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或入股、不准接收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以下简称“三不准”);另一类是除“三不准”以外的国家机关,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但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干部兼职)、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以下简称“四脱钩”)。总的看,当时的“三不准”、“四脱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到现行治理体制、有关法规、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与福利费不足和部分经济实体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名称”、“干部兼职”脱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财务”和“职能”方面大部分经济实体至今未能实现与机关彻底脱钩。另外,有些“三不准”机关又违反规定兴办了许多经济实体。
    按照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各部门作为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使治理职能。目前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的治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1)领导干部的任免;(2)资产及法人代表的治理;(3)有关企业登记、财务、审计;(4)收缴治理费;(5)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6)有关人员出国审批;(7)有关人员职称评定;(8)企业的党务工作等。

    二、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1.脱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应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脱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是:
    (1)依照《规定》的原则和党中心、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和实施意见中的“中心党政机关”是指中心党的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政协机关。其中“党的机关”是指“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委治理的国家局。
    (2)中心党的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政协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同时进行。
    (3)国务院经济治理部门和非经济治理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同时进行。
    (4)京内和京外的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同时进行。鉴于各部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脱钩工作情况比较复杂,暂不列入此次脱钩之列,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外企业的脱钩问题抓紧研究提出意见。
    (5)须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主要是指各部门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为母公司,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随企业集团一并处理);暂不包括党中心、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鉴于国防科工委、铁道部、信息产业部(限于通信运行企业)、中国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目前正在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组建企业集团的工作,此次脱钩暂不包括上述部门,由这些部门按照党中心、国务院关于脱钩工作的总体要求,对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进行改组、调整、清理、规范,并将结果报告工作小组。
    (6)各部门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各部门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一律与各部门脱钩。
    (7)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治理的科研、设计单位,以及机关服务中心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
    (8)目前正由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企业,暂不进行移交,仍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企业移交后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由接收单位负责依照法律和党纪、政纪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要予以协助。

    2.脱钩工作的方法
    (1)脱钩工作分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两条线进行。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共中心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金融工委)、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参加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心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企业工委)、人事部参加成立工作小组负责(以下简称两个工作小组)。两个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组织、指导、审查、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党中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中心党政机关移交地方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不能把接收的企业层层下放。
    (3)按照脱钩企业不同特点和情况,原则上实行分类处理:
    ①属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其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心治理: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心金融工委治理;非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心企业工委、人事部治理。其他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务一律按属地原则,交由地方治理。
    ②原由各部门治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其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转:金融类企业一律划归中心金融工委治理;中心治理的企业,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原在中心和国家机关的暂由中心、国家机关党工委治理;移交地方的企业,党的关系划归同级党组织治理。
    ③原由各部门治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后,属中心治理的企业,其资产治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属地方治理的企业,其资产治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4)各部门移交中心和地方治理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如属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安置,妥善处理。
    (5)对于已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对其国有资产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治理;对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可列入试点企业集团和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或并入这些企业集团和重点企业。
    (6)关于脱钩工作中有关企业关闭、撤销或兼并、破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所需资金问题。各部门按照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对有关企业依法实行关闭、撤销或兼并、破产,必须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鉴此,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可比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对于实施中碰到的其他有关问题,由两个工作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7)各部门都要按照党中心、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责成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脱钩工作。

    3.脱钩工作的步骤
    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必须在1998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1月上旬完成。
    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
    ①由两个工作小组制订下发《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各部门于11月15日前,按照要求将所属全部企业情况据实填报,登记造册,分别报送两个工作小组(各5套),并抄送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各2套)。
    ②11月30日前,在两个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各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的初步意见,分别报送两个工作小组。初步意见要将企业分为三类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一类,属于资不抵债、严重亏损、不能正常经营的工贸企业,以及治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要提出实行停产整顿、关闭、撤销、兼并和破产的建议意见。
    第二类,建议与本部门脱钩后按新的治理方式交由中心治理的,要列出企业名单,同时提出有关企业领导干部职务治理、党的关系,以及国有资产治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等分别向中心金融工委、中心企业工委和中心、国家机关党工委以及人事部、财政部移交的意见。各部门要将这些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1998年10月末的财务快报随同上报。
    第三类,建议移交地方治理的,要列出企业名单,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移交意见。
    (3)第三阶段:审查批准阶段。
    ①12月15日前,两个工作小组对各部门报送的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分类处理的初步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对各部门建议交由中心治理的企业,两个工作小组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和盈亏状况要逐个查验。
    ②12月20日前,两个工作小组根据对各部门分类处理的初步意见的审查情况,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党中心、国务院审批。上述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党中心、国务院批准后,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即行脱钩。然后在两个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和治理的直属企业分别进行处理。
    ③12月31日前,由两个工作小组分别向党中心、国务院作出阶段性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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