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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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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9.03 |
【实施日期】1998.09.03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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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府法发〔1998〕3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函复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城市”概念与《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市”概念是一致的,即“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水利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组织协调……乡镇供水工作”中的“乡镇”,中编办认为,主要是指农村地区。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8年8月12日, 浙府法发〔1998〕36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在制定《浙江省城市供水治理办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条例》中有些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特请示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城市”概念,是否与《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相统一?假如相统一的话,那么水利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的“组织协调乡镇供水工作”与前者如何区分? 以上请示,急盼函复,以解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燃眉之急。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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