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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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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6.18 |
【实施日期】1998.06.18 |
【颁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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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了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关于印发〈中心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98〕国管房改字第151号),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有效地解决中心国家机关部分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职工实行分期付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同;购买外单位产权的住房,并需一年内交清全部购房款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二、1998年度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 由于中心国家机关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较短,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比较少,1998年购房的职工较多,因此,本年度按照平均18个人资助1个人的标准,确定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万元。以后年度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将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定期公布。
三、获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职工,要按照《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请各部门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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