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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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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6.10 |
【实施日期】1998.06.10 |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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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心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心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治理暂行办法》(〔97〕国管财字第199号)和《中心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治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印发后,在执行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公务电话 1.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可按现行市价凭据报销住宅公务电话初装费,产权收归单位所有。 2.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从下一个月开始按相应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3.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治理国家局的正、副职领导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按其行政级别所对应的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4.各部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全年实际发生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其超过部分可凭据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 1.各部门计算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的人员编制,包括中编办核定的行政人员编制、审计人员编制、监察人员编制、外事储备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治理机构人员编制。 2.各部门内设的外事、人防、保卫、防汛、救灾等机构的人员需使用无线移动电话的,在规定的部门控制总量内配备使用。承办重大活动或处理突发事件,可临时租用无线移动电话。 3.一些非凡业务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另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具体治理办法,经部门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后,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审批。 4.各部门现有无线移动电话超过规定限额的,分别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进行公开拍卖,各部门不得自行低价处理给个人。
三、《中心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治理暂行办法》、《中心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治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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