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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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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8.01.19
【实施日期】
1998.01.19
【颁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局
【时 效 性】
有效
地质矿产部:
你部1997年12月24日《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治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地发〔1997〕28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我局曾就矿泉水、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分别函复过福建省、河北省、辽宁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你部请示的问题属于同类性质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矿泉水和地下热水均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治理规定》。鉴于矿泉水、地下热水治理与水资源治理关系较为密切,在依法办理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为了避免重复治理、重复收费,对于依法取得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采矿许可证的,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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