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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4.30 【实施日期】1997.04.30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有效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



    为改变我国茧丝绸行业存在的粗放型经营、低水平重复,缫丝、绢纺生产规模过大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绸经营治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就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必须从满足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出发,坚持优胜劣汰的方针,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质量低劣,经营治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的缫丝、绢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茧丝绸行业的协调、健康发展。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经济原则。要坚持生产规模的标准,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规模,以实现缫丝、绢纺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技术先进原则。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合理布局原则。发挥缫丝、绢纺工业基础较强,技术较先进地区的优势,适当考虑交通运输、地区经济发展等实际状况,对内地及新的蚕茧基地保留相应的缫丝、绢纺加工能力。
    (四)平等竞争原则。调整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一律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政策。

    二、缫丝、绢纺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规模应达到立缫机2400绪以上(自动缫1∶2折算),绢纺锭5200锭以上(1995年底数字)。
    (二)厂丝平均品位2A50及以上(为公正检验机构3年平均检验记录)。
    (三)生产用水达到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要求。
    (四)企业的原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制定。
    “九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如有非凡情况,由中国纺织总会归口审核后,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特批。

    三、准产证的发放和治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缫丝、绢纺企业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治理,对缫丝、绢纺企业实行准产证制度,缫丝、绢纺企业必须取得准产证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准产证由中国纺织总会统一制作、颁发,在国家总量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标准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现有缫丝、绢纺生产企业组织审查,提出初步合格企业名单,报中国纺织总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中国纺织总会颁发统一的准产证书。
    为了保证准产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实行质量检验和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治理,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技术监督机构及其他公证检验机构的定期检查。
    从199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缫丝和绢纺生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银行不予贷款。
    今后原则上每两年复审一次准产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治理。

    四、淘汰设备的治理
    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其中重点是治理基础好、产品质量稳定的国有大中型缫丝、绢纺企业。
    对缫丝、绢纺企业淘汰的旧设备应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

    五、调整工作的安排
    清理调整工作要在1997年底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现有加工能力调查摸底。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组织重点调查,摸清本地区现有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包括企业数、设备数、所需原料量、实际原料供给率以及企业性质、规模、建厂时间、产品质量情况等。
    (二)分析情况制定标准。各地根据摸底情况,制定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具体审查标准,并报中国纺织总会备案,同时提出第一批符合标准企业名单。
    (三)发放准产证。1997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第一批企业准产证,于1997年11月底前完成。

    六、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较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丝绸(纺织)、农业、供销社、工商行政治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等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调整工作稳步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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