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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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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6.11.22
【实施日期】
1996.11.22
【颁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局
【时 效 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6年10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明确征收地下热水资源费主体问题的请示》(冀政法函字〔1996〕1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我局曾就地下热水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函复过福建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你局请示的上述问题属于同类性质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地下热水(25℃以上,下同)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治理规定》。鉴于地下热水治理与水资源治理关系较为密切,且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地下热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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