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10.06
【实施日期】
1995.10.06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