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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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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4.04.05 |
【实施日期】1994.04.05 |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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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这对加强人民币和国家债券的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在福建省福鼎县发现,有人用不正当手段,把人民币缩印后作为小糖球包装袋公开出售;在新疆有人用缩小的人民币小卡片购买商品,兑付时还找回了零钱。目前,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一些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活动以可乘之机并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反伪造货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维护人民币、国家债券的信誉和尊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模拟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也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印制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或缩印样)。
二、要加强对印制、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部门的监督治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对已经售出的,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和治理。迅速制止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行为。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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