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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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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8.04.06 |
【实施日期】1988.04.06 |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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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治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饭店治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各地(主要是重点旅游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设备较为先进、档次较高的旅游饭店,并对一部分老饭店进行了改造装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资建设的合资饭店,有一批饭店聘请国外饭店治理集团治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这样做对于解决国内建设资金不足,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干部,提高旅游饭店治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确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饭店治理体制过于分散,基本上是谁建谁管,各自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一千三百家旅游涉外饭店分别归属三百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行专业治理,就很难提高饭店的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外管饭店越来越多,造成外汇不应有的流失。据典型调查,一座八百间左右客房的饭店,仅外方治理费和治理者工资、福利、探亲、交通费开支一年约需两千万元外汇人民币,他们通过采购饭店所需物资等形式拿走的外汇,还不在其内。另外,目前除合资饭店大部分已经交由外方治理外,国内投资兴建、改造的饭店也在陆续聘请国外饭店集团治理。这些饭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合同期限多为十年以上。聘请国外饭店集团治理饭店过多对我们很不利,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探索中国式的饭店治理路子。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对外管饭店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部门的旅游内资饭店,原则上不再雇请外国饭店治理集团治理。要积极引导中外合资、合作饭店聘请我国的饭店治理公司来治理。没有与外国饭店治理集团签订治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签约;已经正式签约的,鼓励实行联号治理;对已交国外饭店治理集团治理的饭店,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治理公司,实行专业化、集团化治理。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积累了一些治理现代化大型饭店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饭店治理人才,已经能够靠我们自己的力量治理好旅游饭店。因此,要积极建立和发展自己的饭店治理公司,并逐步实行专业化、集团化治理。
饭店治理公司的任务是: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内投资兴建的饭店提供有偿治理,有偿输送或培训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提高饭店治理水平、培训人才提供服务。 饭店治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饭店治理公司同饭店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治理合同,不改变所管饭店的隶属关系和所有权。 饭店治理公司以我国现有的一些治理水平较高的饭店为主体,逐步组建。中心一级部门成立饭店治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地方成立饭店治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饭店治理公司的责任,是使所治理的饭店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其主体饭店的同等水平。为了保证饭店治理公司有较好的治理水准,在成立初期,答应从国外聘请少数专家做技术顾问,但治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由国内抽调配备。在收费方面要明显低于国外饭店治理集团的收费标准。治理费大部分收人民币,少量收外汇。
为了尽快地把我国自己的饭店治理公司组建起来,并增强其与国外饭店治理集团的竞争力,建议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则上应享受外国饭店治理集团在中国治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1)初建三年,银行按信贷原则,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由国家给予少量培训费。 (2)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治理公司治理的饭店,在进口标准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3)在经营治理上,可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给饭店治理公司及其治理的饭店以更大的自主权。为了使所管饭店逐步达到国际水准,答应饭店治理公司根据(87)署税字37号文规定的进口范围,按用汇规定为所管饭店直接进口所必需的物品。 客房出租价的治理,可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规定的权限执行。 饭店治理公司及其所治理的饭店,在招工、用工、辞退和奖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治理公司及其所治理的饭店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饭店总经理由治理公司任免,治理干部采用聘任制。 (4)饭店治理公司及其所治理饭店的职工待遇,可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0号文)执行。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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