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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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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76号、77号文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5.01.08
【实施日期】
1985.01.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时 效 性】
有效
国务院、中心军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发出的国发〔1984〕76号和77号两个文件,对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以及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问题,作了若干政策规定。军队工厂是国防工业的组成部分。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凡符合这两个文件规定条件的非军人科技人员和职工,可以按照办理。
具体执行单位及有关事宜由总后勤部商有关部门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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