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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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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4.10.13 |
【实施日期】1984.10.13 |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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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经商,他们迫切要求解决迁入集镇落户问题。 我国现有县以下集镇近六万个,这些集镇是城乡物资交流和集散的中心,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对促进集镇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现将农民进入集镇(不含县城关镇)落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的供给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给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建房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镇建设规划办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做好工商登记、发证和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给以热情支持,积极引导,加强治理,促进集镇的健康发展。
二、为了保护农民进入集镇兴业安居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法律,保护其正当的经济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他们的合法利益。对新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户要同集镇居民户一样纳入街道居民小组,参加街道居民委员会活动,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为了使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保持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其留居农村的家属不得歧视;对到集镇落户的,要事先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不得撂荒;一旦因故返乡的应准予迁回落户,不得拒绝。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集镇的行政治理。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治理好集镇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建设规划和财政、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为了加强集镇的户口治理,在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应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的户口治理人员,设置户籍登记办公室,做好常住户口、暂住人口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日常登记治理工作。 大城市郊区的集镇,如何解决农民到集镇落户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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