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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4.04.19 【实施日期】1984.04.19
【颁布单位】国务院 【时 效 性】有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要为从事整理民族古籍的专门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少数民族古籍范围广、种类多,现懂民族古籍的人已不多,且有的年事已高,在工作中要注重培养这方面的人才,把抢救、整理民族古籍的工作搞好。
    其他省、直辖市也应做好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
    

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



    少数民族古籍(简称民族古籍),包括历史、语言、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天文、历算、地理、医药、美术、生产技术等,范围很广,种类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彝族古籍散藏在全国的有一万多部;藏文古籍有一万多种;蒙文的古籍文献有一千五百多种;满文古籍文献仅档案一项就有一百五十万件以上;还有其他民族,如维、回、苗、白、瑶、傣等,也有很多有价值的古籍文献。这些都从未系统地整理过,加之“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坏和“左”的思想干扰,损失严重。
    整理民族古籍,缺乏人才,力量薄弱。少数民族中,通晓古籍的人不多,且大都年事已高;汉族懂民族古籍的人也不多,近二十年来也没有培养过这方面的人才。
    为了全面继续和发扬祖国的文化遗产,抢救民族古籍,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领导下,建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等项工作。小组成员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国家民委一副主任兼任,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相应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多的地区、县也应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需要,在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抓紧抢救民族古籍工作。对于民族古籍的整理和保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经集中保存的民族古籍要做好编目、整理工作。
    (二)对散存在民间的民族古籍要组织力量做好征集工作,对献出有价值的民族古籍者,予以物资奖励。保存在其它部门(如公安、海关)的民族古籍,应移交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以利工作。
    (三)各图书馆和收藏单位,对现有和已征集到的民族古籍,要加强保管。凡因工作疏忽而使民族古籍受损坏的,应追究责任;对有贡献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四)对已流散在国外的民族古籍资料,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适当措施,购置、交换或复制回来。
    (五)对口头流传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到群众中去抢救,勿使失传。

    三、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养民族在籍整理人才,非凡是对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要进一步落实政策。“中共中心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0]31号)中指出:“对佛学和宗教经典有研究、造谐的喇嘛,应作为知识分子对待,……”这一指示精神,同样适用于对少数民族古籍有研究、造诣的人员。要发挥现有的新老专家的作用,要动员、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的研究人员,退居二、三线的老同志,以及社会上的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要立即着手培养新生力量。各有关教育和科研部门,非凡是民族院校,要把培养民族古籍整理人才,纳入招生计划。在录取标准上,可予以适当照顾,以逐步形成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人员的梯队。

    四、解决经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所需经费,每年由财政部专款解决,用于重点项目的整理、出版的资助和印刷设备的补助投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要加强协作。跨省、区的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可经协商,由条件较好的省、区牵头。
    上述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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