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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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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乡干部和小学教员执行地区津贴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56.08.21
【实施日期】
1956.08.21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时 效 性】
有效
在有地区津贴的地区工作的乡干部、小学教员,原则上应该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享受地区津贴。但因一九五六年工资增长总额已经分配完了,今年对于乡干部、小学教员执行地区津贴所需的款额不能增拨,假如此项费用各省、区可以自己解决,即可从一九五六年七月份起执行,假如不能自己解决,就推迟到一九五七年一月份起执行。希将执行时间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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