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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政务院秘书厅关于严格遵照统一发布新闻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51.06.13
【实施日期】
1951.06.13
【颁布单位】
国务院;政务院
【时 效 性】
有效
自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心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以后,各机关关于发布重要新闻时,一般均能遵照执行;但也还有些部门未能切实遵照,甚至对个别重要新闻的发布,既未经行政会议或负责首长审阅文稿内容,又未遵照规定送交国家通讯社统一发布,而径送《人民日报》发表.因此,使新闻的正确性和负责性都不能完全有保障.为防止此种现象继续发生,特再通知:
一、各机关关于重要新闻的发布,必须严格遵照《关于统一发布中心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切实执行.
二、凡中心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各机关的公告(如文告、法律、法令、决议、命令、训令、通令、计划、方针、外交条约、外交文书、判决、起诉书等)和一切公告性新闻(如重要会议、重要措施、政令解释、工作总结、外交事件、重要案件等),在送发之前,必须经由机关首长批准;尤其重要者,须由主管首长签送总理批准,始得发布.
三、凡未遵照以上两项规定手续办理的,新华通讯社及人民日报社不予发布或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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