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附英文)
|
|
|
|
【颁布日期】1990.04.04 |
【实施日期】1990.04.04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 效 性】有效 |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附件: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非凡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非凡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