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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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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3.29 |
【实施日期】1990.03.29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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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四、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各投票一张,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五、在选举和表决时,参加选举和表决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数或者按表决器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六、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七、本次会议的选票采用人工计票。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的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便代表写票。 八、选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九、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会场共设票箱25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一、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已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分别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公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公布。 十四、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为举手表决方式。 十五、本办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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