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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附英文)
【颁布日期】
1988.04.12
【实施日期】
1988.04.12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答应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治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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