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
|
|
|
【颁布日期】1983.09.02 |
【实施日期】1983.09.02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 效 性】有效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附:一、宪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
二、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
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
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
权行使这些权力。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
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三十九条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第七十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
关的证实文件。
第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
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
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
第九十一条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假如在逃,公安机关可
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