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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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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3.03.05 |
【实施日期】1983.03.05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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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和杨尚昆副委员长的说明,台湾省暂时选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近二万二千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一百名左右。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分配方案附后)。 协商选举会议于四月十日左右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候选人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优秀人物和代表人物,同时要适当注重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林丽韫委员负责召集。协商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 附:台湾省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台湾省籍 来京 参加
单 位 同胞人数 协商代表数
北 京 市 749 7
天 津 市 671 5
河 北 省 391 2
山 西 省 113 1
内蒙古自治 区 134 1
辽 宁 省 730 5
吉 林 省 250 2
黑 龙 江 省 280 2
上 海 市 1553 8
江 苏 省 1256 7
浙 江 省 525 2
安 徽 省 517 2
福 建 省 7357 14
江 西 省 812 7
山 东 省 311 2
河 南 省 374 2
湖 北 省 454 2
湖 南 省 427 2
广 东 省 2784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9 1
四 川 省 524 2
贵 州 省 153 1
云 南 省 272 2
西 藏 自治区 6 1
陕 西 省 110 1
甘 肃 省 90 1
青 海 省 80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29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0 1
中 直 机 关 139 5
国 家 机 关 225 5
解放军各总部 160 3
总 计 21825 108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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