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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
>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颁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心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心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心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心银行或者履行中心银行职能的金融治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心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心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凡行政区金融治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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