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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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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日期】
2004.12.29
【实施日期】
2004.12.29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 效 性】
有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4年中心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5年中心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4年中心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5年中心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审议江泽民关于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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