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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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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6.28 |
【实施日期】2003.06.28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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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中心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度中心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02年中心决算(草案)》和中心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2年中心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2年中心决算(草案)》和《关于2002年中心决算的报告》。 会议要求国务院继续落实《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中心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心和地方预算的决议》,严格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深化财税改革,依法加强收入征管,进一步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县乡财政困难,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加强审计监督,克服“非典”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做好财政工作,全面完成2003年预算。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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