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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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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3.10 |
【实施日期】2003.03.10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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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治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化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 (四)继续推进流通治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 (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的体制,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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