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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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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颁布日期】
2002.06.29
【实施日期】
2002.06.29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 效 性】
有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结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度中心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提出的《2001年中心决算(草案)》和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中心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1年中心决算(草案)》和《关于2001年中心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1年中心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继续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心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心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并按照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加强预算支出治理,果断制止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中心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切实用好国债项目资金,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更好地实现2002年预算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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