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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增发国债和一九九九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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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8.30 |
【实施日期】1999.08.30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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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心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国债和调整中心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心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充分总结去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并将去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要认真做好今年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工作,抓好在建项目的竣工建设,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新上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注重投入产出效果,果断制止重复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治理,防止贪污挪用和损失浪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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