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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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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的决定
【颁布日期】
1999.04.10
【实施日期】
1999.04.10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 效 性】
有效
为体现我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非凡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对澳门非凡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公共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原澳门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公共机构中反映葡萄牙管治的徽记、印章、旗帜不再使用。
二、澳门非凡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非凡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以及澳门非凡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非凡行政区公共机构若需使用其他徽记、印章、旗帜,由澳门非凡行政区自行决定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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