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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这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年来,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妨害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为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根据《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司法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司法警察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二)警司由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法院系统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改革法院干部培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结合全国法院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请示问题应当注意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示问题应当注重的事项,我院1964年9月11日(64)法研字第75号通知和1973年11月7日(73)法办字第004号通知先后作了规定。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比较注重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不少高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法院工作的实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给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附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海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8月3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198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法院工作人员热爱和做好法院工作,增强从事法院工作的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司法事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从事法院工作满三十年的在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党中心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经我们研究,并商得中组部、国家编委同意,决定建立人民法院监察机构。一、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及其监察对象各级人民法院监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心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亦相应设立监察机构,各高、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国办发(1988)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和同级人民政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56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这次工资改革工作,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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