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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4月27日报告收悉。关于判决书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所拟判决书经签字定稿的是原本,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诉讼关系人或有关机关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7月31日法研字第287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后,假如发现仍有错误,可否再提交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批复(节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略)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年5月25日请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应如何署名。我们意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等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4月29日(57)法办孙字第148号报告收悉。所问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审判委员会印章等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更审的裁定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3月27日法办字第151号请示:由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把原审有充分事实作根据的判决,错误地认为是认定事实不清,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对于这种裁定,应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司法厅:你厅1957年2月7日司一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你院本年1月16日(57)上铁法行字第17号请示及附件均已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经审查无误后应用何种文件答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12月16日(56)婚字第789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原判没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用何种文书答复的复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12月16日〔56〕婚字第789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而该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崔宣等同志于1957年1月4日来信询问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兹将原信抄转你院予以酌复。以下意见,可供你院答复时参考:院长参加审判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9月14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8月31日(56)法秘字第226号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上诉的请示及附件均已收到。我们认为,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因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程序的请示已经收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需要重新审判的时候,是否必须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的问题,按人民法院组织法
关于《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初步总结》的试行总结和今后在全国试行的意见
一本院“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和“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以下简称两个审理程序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各司法厅(局)、各政法学院:一、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这标志着我国的革命法制已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的通报的函
江西省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南昌、新建两县法院工作检查报告》的通报,已收到。我们认为你院这次检查工作确是发现了不少问题,所提的意见大部分是恰当的,正确的,对改进审判工作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原报告在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系的通报
通报外交部对束鹿县人民法院为处理旅印华侨×××××问题径函印度加尔各答政府一事,致函华侨事务委员会,抄致本院。本院认为河北束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直接发信与外国政府联系是不妥当的,应该引起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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