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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3.08.28
【实施日期】
1993.08.28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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